114年度司促字第3138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雯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計付五百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