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9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 健一郎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王前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前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14年12月22日具狀陳報無法提供等語,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