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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39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9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王前堯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前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14年12月22日具狀陳報無法提供等語,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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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