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397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秀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貳仟零肆拾肆元,另滯納金貳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