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421號
債 權 人 陳淑惠
債 務 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16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給付9月及10月之薪資
暨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83,426元。
惟查,債務人9月及10月之實發薪資分別為36,587元及28,668元,
資遣費為7,909元,共計73,164元,有薪資查詢明細及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網頁在卷
可佐,故就逾73,164元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部分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