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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31號
債  權  人  何宗原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彩銫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彩銫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50萬元,僅提出存款交易明細為證,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其他借貸債權釋明文件、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債權人僅於115年1月22日具狀陳報係被告翁慧婷應給付50萬元,並主張債權人因故交付存摺、印章給翁慧婷,然翁慧婷心生貪念擅自將債權人帳戶內之50萬元匯入其實際經營之公司即本件債務人彩銫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翁慧婷之妹翁慧娟)等語,並提出債權人何宗原之存款明細為證,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