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6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玉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肆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