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66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債 務 人 王麗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7,44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200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