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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8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讚點子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權澄即權自強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46,647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