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68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讚點子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權澄即權自強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46,647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