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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訟代理人  葉美伶  
債  務  人  新翊貿易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孫體仁  

債  務  人  川述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