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78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天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