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8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應給付債權及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徐嘉宏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3年3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被繼承人徐嘉宏已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依法選任李基益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如附件,得以因管理遺產,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