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9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順正
蔡鳳凰
一、
債務人賴順正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5,51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自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6)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6)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如對債務人賴順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鳳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