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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順正  

            蔡鳳凰  

一、債務人賴順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5,51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6)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6)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賴順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鳳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