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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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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
債  權  人  佑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程翔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建明即尼恩眼鏡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建明即尼恩眼鏡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提出本件相關發票,並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債權人已於115年1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