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003號
債 權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永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86,44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