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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鍾鼎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鼎碩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22日、114年1月21日及114年8月1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共借款新臺幣103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三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20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773元
鍾鼎碩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28%
002
新臺幣468483元
鍾鼎碩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0%
003
新臺幣389450元
鍾鼎碩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773元
鍾鼎碩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468483元
鍾鼎碩
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3
新臺幣389450元
鍾鼎碩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