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138號
陳鳳龍
債 務 人 張雲傑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