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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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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91號
債  權  人  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祥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詹淑惠即翔榮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淑惠即翔榮空調工程行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詹淑惠戶籍設於臺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營業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0號12樓、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莊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上開中和區地址處之招牌已更改為第三人日邑國際商務中心,債務人並未於該處實際營業、又債務人亦未實際居住上開新莊區地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回函及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訪談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