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4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上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民事
聲請更正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與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5號支付命令為
同一事件。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