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丁青松即丁清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參佰柒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