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490號
債 權 人 陳鳳儀
債 務 人 劉文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