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宗何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伍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