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63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葉高榮即葉慧楓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