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6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雷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