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69號
債 權 人 廖淯任
債 務 人 金億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宇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萬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到
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