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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曾子寧  
債  務  人  家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池璋  
人                 


債  務  人  謝伊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