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秉佺
債 務 人 黃師茂
債 務 人 歐東明
一、
債務人吳秉佺、黃師茂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陸仟貳佰陸拾玖元,另滯納金肆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吳秉佺、歐東明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另滯納金貳仟壹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