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86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慈紳兼詹銀之繼承人
陳梅卿即詹銀之繼承人
潘諺珅即陳梅雪之繼承人即詹銀之代位繼承人
林宏學即陳梅雪之繼承人即詹銀之代位繼承人
林芝宇即陳梅雪之繼承人即詹銀之代位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銀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1,41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滯金,
暨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手續費,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