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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顏大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顏大豐分別於93年5月及97年6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106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50,846元、迄106年10月底積欠案外人31,507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28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846元
顏大豐
自民國106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002
新臺幣31507元
顏大豐
自民國106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