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家溱(原名:黃淨珠)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捌仟零捌拾陸元。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肆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