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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 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1,04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114年11月27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