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200號
債 務 人 黃世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捌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