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彥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236,29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6月1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
違約金;(二)225,423元,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7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三)145,536元,及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30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四)95,980元,及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1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