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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58號
債  權  人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債  務  人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衛.蓋米即David Ghaem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玖萬零貳佰貳拾貳元伍角,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