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緒日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一、
債務人鄭崇文律師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余國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