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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5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蘇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按逾期期數計收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