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85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天越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㈤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㈥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㈦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按逾期換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