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姵蓉即陳嘉慧即陳榆鑫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貳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逾期
違約金;(三))肆萬伍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