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書瑋  

債  務  人  許銀勲  

債  務  人  賴秋湖  


一、債務人許書瑋、許銀、賴秋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書瑋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許銀、賴秋湖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8萬1,66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3年09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4年03月13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三)、債務人許書瑋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21萬4,95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銀、賴秋湖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40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4955元
許書瑋、許銀、賴秋湖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4955元
許書瑋、許銀、賴秋湖
自民國114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