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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陳彥宇  


債  務  人  周佾君  


一、債務人周佾君、陳彥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彥宇於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周佾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5年至107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263,549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204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陳彥宇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7,3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周佾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40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350元
周佾君、陳彥宇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350元
周佾君、陳彥宇
自民國114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