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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洪唯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唯軒向債權人借款81,44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715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54,29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