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范存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067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046元,共計新臺幣27722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