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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6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蘇彥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6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9,277元
蘇彥菱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59元
蘇彥菱
自民國114年
10月31日起
至民國114年
11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17,210元
自民國114年
1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
12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25,955元
自民國114年
12月31日起
至民國115年
1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889,277元
自民國115年
1月31日起
至民國115年
4月30日止
年息1.299%
新臺幣
889,277元
自民國115年
5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
7月30日止
年息2.59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