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冠榕即傅萬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