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品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參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陸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