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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向汯即黃擷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9,5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0,5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581元
黃向汯即黃擷壬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3%
002
新臺幣
147207元
黃向汯即黃擷壬
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3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581元
黃向汯即黃擷壬
自民國114年
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47207元
黃向汯即黃擷壬
自民國114年
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