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號
債 務 人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宇業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麒鈺即陳苡評
人
債 務 人 張哲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佰壹拾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