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佩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捌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