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0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止,以本金柒仟貳佰參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止,以本金壹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止,以本金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止,以本金壹佰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止,以本金壹佰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