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明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李明賢前於民國109年06月02日、110年06月17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17287元。(1)債權(一)及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2)債權(二)及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3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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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