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家權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楊家權於民國112年7月3日與
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現債務人尚積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二、
經查債務人楊家權已於民國113年5月3日死亡,而債務人楊富嘉、蔡一蓮為楊家權之繼承人,其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並依法就 繼承被繼承人楊家權遺產範圍內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
戶籍謄本暨
繼承系統表、契據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